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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时期优化用水用气缴费服务措施的通知

  • 时间:2021-03-15 1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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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建疫防〔2020〕17号

  

  各市(地)、县(市)供水、供气主管部门:
为落实省疫情指挥部工作部署,确保城镇居民疫情防控时期用水用气缴费方便快捷,对住宅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期间不因费用欠缴发生断供问题,保障居民用户用水用气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网上缴费,实施延缓收费。各地供水、供气主管部门要组织企业开通网上缴费功能,引导鼓励居民用户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客户端等进行用水用气缴费。尚未开通网上缴费的供水企业要采取延缓收费措施,只要在省疫情指挥部宣布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缴费均视为正常缴费,不应收取违约金、滞纳金。
二、建立联动机制,开展代办业务。各地供水、供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与物业、社区联动机制,对尚未开通网上缴费,实行疫情封闭管理的住宅小区开展“点对点”服务,可由物业或社区统一收集IC卡后到营业厅统一办理,营业厅根据预约时间(24小时均可)安排专人限时办结。对居家隔离人员采取恰当方式,将充值卡和金额交由物业或社区代为办理。
三、增设服务网点,扩大圈存缴费。针对使用IC卡进行燃气缴费比例较大的实际,各地供气主管部门要督导燃气企业在住宅小区附近增设临时性缴费服务网点,在营业厅增设IC卡圈存机,并向社会公布区域内全部缴费服务网点、IC卡圈存机具体位置,用户可利用手机线上缴费、随时通过圈存机刷卡存气,实现“不见面”购气。
四、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发布信息。各地供水、供气主管部门要组织企业集中力量、深入一线、靠前服务,24小时开通受理电话,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布用水用气指南、业务咨询电话、水量气量查询、燃气安全提示等相关信息,不断创新缴费模式,决不能因用水用气费用问题产生断供,务必保障城镇居民用水用气需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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